摘要

腐败是廉政学科的核心概念,但却一直众说纷纭甚至谬误很多。争议和问题主要有4个方面,即定义视角的差异、重要概念的数量、公共权力和委托权力之争、腐败主体的模糊性。基于事实和逻辑的严格证明表明,应当基于委托权力而非公共权力定义腐败;尽管现有的基于委托权力的腐败定义可继续使用,但需增加两个重要注解。腐败主体范围甚广,包括所有组织以及个体中凡具备人的基本智力和行为能力者。使用一个过程工具,可辨识嫌疑腐败行为。应当基于正确的腐败定义调整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