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大型数字平台通过限制或者拒绝提供数据和流量的方式将轴心型市场的市场力量传导至辐射型市场引发了理论界的隐忧。由算法驱动的双轮垄断行为不仅造成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结构固化,消费者选择权丧失,产品质量降低,还将导致辐射型市场的创新减损。传统反垄断法规制双轮垄断不仅不利于实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非效率目标,难以契合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特征,也与双轮垄断实现市场力量传导的非强制性不匹配。基于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的可竞争性,实现数字平台市场的互联互通,契合数字平台市场的结构特征的考虑,采用关键设施规则规制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规则的适用上,认定超大型数字平台构成关键设施需考察其是否拥有可垄断的数据和作为难以绕开的流量渠道,需将数字平台限制或者拒绝提供数据和流量作为规则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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