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生育须男女互助实现,而婚姻并不赋予夫妻相互的人身支配权以及必然生育的保障,故男性、女性生育权在实现环节中应相互平等、协商实现近年来,随着"事故导致男性丧失生育能力""妻子擅自堕胎致丈夫生育机会丧失""妻子伪造丈夫签名植入冷冻胚胎生产致丈夫‘被当爹’"等新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男性"生育权"保护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注。生育权是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其性质可属于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的自然人"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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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