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了礼来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中所反映的作为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程序,对东道国国内机关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进行挑战的法律问题。结合礼来案仲裁裁决,指出在合理无歧视的前提下,东道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通常不应视为构成征收或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程序仍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干预东道国规制权提供了一定空间。各国在双边及多边投资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应通过解释一致、东道国规制权保留、为投资者设置有关公益的义务等方式,在国际投资仲裁框架中寻求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相平衡的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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