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卫生法》确立了非刑事精神障碍强制医疗制度,但该制度在启动程序上却有待完善的地方:一是不能很好地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二是在具体设计上,存在决定主体有缺陷、鉴定治疗一体化不合理、未建立告知制度、先行收治缺乏正当程序和监督制度缺乏等弊端。鉴此,应统一送治主体、确立"鉴定与治疗分离"原则、建立告知制度、取消先行收治和完善监督制度,才能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