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彰显表演者的权益诉求是表演者权制度的价值定位。为响应国际条约、扭转表演者权式微局势,新《著作权法》将权利主体回溯到自然人本身,并增设职务表演规定。职务表演的引入虽有意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间的权益博弈,但其条款的单位主导倾向显著,职务双方权益陷入失衡。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驱动下,需以表演者权制度定位引导职务表演条款优化,考辨免费使用的运行边界,在完善契约自由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以表演者权为核心的权益平衡格局。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