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赌博借贷效力的质疑源自其与赌博的密切联系,尽管我国民法体系未明文规定赌债的效力,但从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可以知悉,我国立法者持禁赌与保护赌博人免于经济困难的双重目的,因此对于赌债呈现禁赌和不予保护两种价值判断。在公私协动论的视角下,民法应当致力于实现一国整体法秩序所体现的规制目的,贯彻两种价值判断。因此,在民法体系中,应当构建违法赌债、不完全保护赌债和合法赌债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下,与之相应的赌博借贷是否因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活动而无效,需要根据借款时间、赌债类型和出借人的主观状态等不同的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实现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弹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