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处分条款,蕴含着两种可能的"刑事和解",即"应为不起诉"(告诉乃论罪案件)的和解与"得为不起诉"(微罪案件)的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有关案例的考察可以看出,告诉乃论罪案件中不起诉处分的和解,实践运作模式大致有三种,分别为检察官的调解、乡长保长的调解和亲族朋友的调解;而微罪案件中不起诉处分的和解基本上是检察官调解模式。推而言之,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刑事和解"实践的规范基础,在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补与合作;此类"刑事和解"有着特殊的运行机理,是"健讼"与"无讼"的结合,即以"健讼"为手段,"无讼"为目标。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制度蕴含的"刑事和解"精神及其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微罪不起诉的和解以及自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具有较强的启示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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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