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入侵作为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着入侵地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及人类健康。为有效惩治外来物种非法引进和处置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在生态学人类中心法益观下,本罪在犯罪结构类型上兼具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多重特征。基于明显的行政从属性,本罪行为对象“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实行行为“引入、释放、丢弃”的定性,应结合《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前置法认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概括性规定,可参照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从特定行为、造成环境破坏后果及人类生命、健康或财产法益受损等角度具体化,并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提高本罪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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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