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吐蕃统治时期的雇佣契约已经广泛的出现在农业、手工业、建筑业、家务劳动以及运输、贡赋、劳役等领域,契约内容完备、条款齐全,双方的责权利清晰明确,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程度。此时,农业领域里的雇价一般按每亩或十亩为单位支付,刈麦必须在收获季节的一个月内完成。雇人代役与其他领域的雇价,雇主各按不同的佣作内容支付相应的工价。雇价的支付,汉文契约中一般是麦,古藏文契约中是青稞、小米、麦、酒、绢等。从雇佣双方的利益看,受雇者可通过雇价偿还债务或改善生活条件,而雇主可藉此有更充裕的时间从事宗教艺术文化等活动。对于统治者来讲,雇人代役有效地解决了人员不足问题,有利于吐蕃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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