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用,即环境保护信用,指环境主体在环境保护领域履行法定义务或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环境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碎片化的地方环境执法体系中,我国现行的环保制度和以惩罚为主的单一模式难以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环境信用制度在公开透明、协调分工、强制与自愿结合、激励与惩戒并举等原则的引领下,可以对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进行有效整合,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为有效治理环境提供了新思路。环境信用制度构建应坚持法治化的框架,考虑评价标准、评价依据、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和修复机制等方面。在环境信用制度中,要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可以结合自身的特殊条件推出细化措施,从而实现环境信用法治化的良性格局。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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