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秘书》分别于2014年第12期和2015年第3期发表的《对"若干意见"行文的再思考——意见文种使用规范探究》[1](以下简称"《再思考》")和《也谈"若干意见"行文的规范性——兼与栾照钧先生商榷》[2](以下简称"《商榷》")两篇文章,对"若干意见"的行文现象进行了探讨。经过重新审视和反复交流,我们试对此讨论作以下小结。一两点已达成的共识《再思考》关于"用‘若干意见’行文不符合公文标题的语法规范"的表述和《商榷》提出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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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秘书》分别于2014年第12期和2015年第3期发表的《对"若干意见"行文的再思考——意见文种使用规范探究》[1](以下简称"《再思考》")和《也谈"若干意见"行文的规范性——兼与栾照钧先生商榷》[2](以下简称"《商榷》")两篇文章,对"若干意见"的行文现象进行了探讨。经过重新审视和反复交流,我们试对此讨论作以下小结。一两点已达成的共识《再思考》关于"用‘若干意见’行文不符合公文标题的语法规范"的表述和《商榷》提出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