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河流上游沿岸国通过水量控制或水质污染给下游沿岸国带来损害,而没有认识到下游沿岸国凭借对水资源已有使用权和水权的要求,将剥夺上游国家未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法院判决、信函交流、学术讨论和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实践等表明,人们已认识到剥夺未来使用权的概念并对之理解越来越清晰。讨论了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条约中上下游沿岸国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成为水道公约和国际水法的基础性导则,河流各沿岸国应相互尊重,一国的河流开发举措不应对其他国家造成利益损害。结合Baardhere工程、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工程两个典型的国际水事纠纷事件,分析了剥夺未来使用权的概念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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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河海大学;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