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有其特殊性,行为人受经济利益的内心驱动,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明显的负外部性特征。行为人对这种伴随性的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究竟是故意抑或过失心态,实践中做出区分的难度很大。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确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的混合过错构成要件模式,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检察机关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这样既能坚持刑事责任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又能防止行为人以其无罪过为由逃避刑罚的制裁,更加有利于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