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日本刑法理论为解决不直接参与生产的监督者的责任问题提出的监督过失理论,为我国解决食品安全监督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提供了思路。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的监督责任来源于法律授予的国家机关职责,监督者不限于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监督者的过失应当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进行判断。监督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被监督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应当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基础进行判断,以信赖原则和监督可能性为排除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