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与商法有着不同的历史源流,商法法典化远远早于民法典的创制。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民法典是宗教伦理与商业伦理冲突的产物,她促进了商法的进步。民商分立既有历史传统,更有现实需求。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给商法制度创新留有空间,需要兼顾与日渐成熟的商法体系的协调,需要考虑商法规范的编内与编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