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个单位通过竞拍取得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久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现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并重新出让,受让人前来我处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会议纪要能否等同于收回决定书?登记机构是否可以不经登记申请、直接凭这一会议纪要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出让方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要先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