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止滥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社会组织设定了"高门槛",亦未赋予公民起诉资格,致使起诉主体与日渐细化的利益诉求不匹配。同时,部分学者主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宜扩展至环保行政机构。鉴此,文章从实践与理论两个维度分析当下盛行理论对支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以期明定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张公民应具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适度放宽社会组织的起诉条件,但不宜扩展至环保行政机关。应当在扩展与限缩之间寻求认定机理,实现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正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