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契合修复性司法理念,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品格以及适应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司法实践在认定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时往往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认罪、悔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察体系。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对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认定应当采用全面、动态认定的路径,包括考量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的具体表现;并辅之以建立科学合理监督考察体系,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日常监督考察工作,优化监督考察期限的设置,实现帮教活动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