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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