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分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含义以及相关的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之间仍存在争议和分歧。笔者试着论述一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