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伦理规范约束乏力的情况下,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被编辑的生殖细胞可以被视为潜在的人而享有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同时,违反法律法规与伦理准则的基因编辑行为也破坏了人类基因池的安全性,损害了人类社会的基本利益。基因权利应当被定位为保障个体人格利益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新型综合性权利。在肯定基因权利存在法理基础和独立价值的基础上,应当从私法角度对基因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予以明确。以私法制度规制基因编辑技术的非理性后果,能够以较小成本防范其对人的尊严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实现技术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