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条件,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对"新证据"事由的认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在维护判决既定力和保证裁判终局结果正当性之间达成双赢。而抗诉作为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手段,在把握"新证据"事由时,既要考虑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基本构成要件,又要立足于检察监督属性来具体适用,才能有效实现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