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为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然而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环境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全国掀起了"环境保护行政问责"风暴。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问责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较大,势必出现问责结果的不公。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目前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中的问题,以及上海在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实践中的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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