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司法官员在入仕以前大多并未修习刑名,其读书以外的法律经验便成为重要的前奏和历练。在知府和臬司时所处的司法链条上,虽然书吏、差役和幕友经常为非,讼师也从中作梗,但清代的地方司法并未脱序。因为州县司法一旦突破底线,就会引起知府和臬司的干预。知府与臬司作为司法体制的中层,其链条角色,主要是维系下层。疑难与冤抑通常源于州县衙门的无能或是渎职,而兜底和洗冤则是知府与臬司在清代司法中重要的中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