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信息提供者作为基因研究项目中特殊的参与者,相比于研究者,在研究成果的利益分享环节中处于不利地位。基因信息提供者主张对研究成果的合理享有往往面临着“道德风险”的伦理争议,难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统一研究者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肯定提供者获得利益分配的资格,“作为公平的正义”保障最不利地位者的合法利益,“德性的义务”原则督促研究者行使利益分享的义务。通过限定利益主体、优化知情同意、允许货币分享等方式来充分保障提供者利益分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