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决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应当明确撤销律师执业许可不同于律师执业许可的撤回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注销,更不同于律师执业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性质是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纠错机制;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区分"因行政相对人违法,应当撤销"和"因行政机关违法,可以撤销"两种情形来适用《律师法》第9条,明确撤销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的启动主体,依法作出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决定。此外,还应在《律师法》中增加限制再次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期限规定。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