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原告对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否因“达标排放”有所不同,提供的证据不足时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统一适用过错推定为噪声污染的归责原则,一般主体也可以成为“噪声污染侵权人”,承担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明确噪声污染侵权损害金额法官酌定的评估标准或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