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政府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发挥积极的支持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包括调控、激励、保障和服务,它们共同构成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支持系统;系统的主体功能也就是四大子系统协同的功能,在于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