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问题如影随形,与追求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极其紧张的关系。本文首先评述近代法律思维带有的决定论倾向及其瓦解,法律不得不面对以发生的或然性为特征的风险与不确定性问题,将危害发生的概率作为确定责任和义务的根据,并加强对偶然的去随机化处理。其次,阐明非确定性、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概率计算的一些基本条件,给出概率解释的类型划分及其相应的决策机制。再次,以德沃金的侥幸均等正义论为线索,观察基于概率论与互惠性的法学思维方式及其影响。最后,立足法律实践与法律制度设计总结了概率之于法律决策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