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法机构考察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时应适用合理原则分析正负面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似乎表明立法机关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茅台案"与"五粮液案"的处理结果也体现了执法机构的这一倾向,但是这与法院在"强生案"中适用合理原则考察正负面竞争效果的做法截然相反。这种矛盾的做法将阻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由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转变的成熟经验,并结合国情,明确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正负面竞争效果的考察因素,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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