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惑侦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务中却早已广泛适用,这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对于诱惑侦查应限于特殊类型的重大犯罪行为,并首先要界定其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当排除该案的全部证据,以证据不足做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应规定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并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定罪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