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对其范围应作出符合规范目的的认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中的人工繁育物种应具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可能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备注“仅限野外种群”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属于其犯罪对象;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应排除无脊椎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