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的国家责任问题历来饱受争议。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但近年来不断出现绕开实定法而直接决定赔偿的案件。虽然这些结论值得肯定,但为了追求个案正义而进行“法外裁判”同样容易招致怀疑和诘难,并且由于缺少决定根据和释法说理而不具备普遍参考价值。有鉴于此,本文在类案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试图基于结果归责和危险归责两种思路证成其国家责任。从解释论上来说,鉴于当前国家责任立法尚未明确区别赔偿与补偿,故该类案件可按结果归责的逻辑,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证成国家赔偿责任。但是,结果归责本身是存在理论缺陷的,而且这种证成思路也偏离了该类案件国家责任的本质属性,所以应当通过公法上的危险归责来解决责任判定难题。就立法论上来说,未来立法应当依循危险归责的思路明确其国家责任的补偿属性,并从责任基础、归责根据、答责范围和担责标准四个方面建构起国家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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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