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介入式”监管是监管部门利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数据接口,秉持对企业经营“最小干预”的原则,对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及平台之上各类商家的经营行为开展实时监管和有效干预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策略。“介入式”监管的前提是对平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效“穿透”,同时需要在监管强度、利益偏好及监管技术三方面达成平衡,以使得各类市场商事主体能够形成对于政府监管偏好的稳定预期。“介入式”监管的理想场景是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在彼此信赖的前提下实现平台的“开放性自治”,监管部门只在特定场景下才会主动介入到平台内部治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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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