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下,依旧是以公检法等公权力机构进行主导诉讼进程的职权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劣势地位,这虽然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提高结案效率,但是弊端也十分明显。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如果自身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不当,往往会对他们造成权利的受损。因此构建沉默权制度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口供的获取,并且以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点,这也会带来沉默权在我国的难以行使。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适时将根据我国国情建立沉默权制度,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享有应有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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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