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