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犯具有典型的行政违法性,行政犯出罪机制相对于传统自然犯罪更为复杂。行政犯出罪机制分为基于规范正义型出罪和基于矫正正义型出罪,在不同出罪模式上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出罪规范适用现状予以剖析,行政犯出罪规范存在规范供给与实践适用失调,但书型条款在行政犯出罪中功能减弱;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双重扩张下,规范隐退与出罪需求相抵牾;空白规范独立性与从属性界限不清,前置行政性要素机械适用等问题。为实现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功能,必须要厘清两个基本逻辑前提,行政犯出罪机制功能实现的核心不在于矫正正义型出罪而在于规范正义型出罪;行政犯出罪机制功能实现的症结根源不仅在于法定类型化出罪规范欠缺,更在既有出罪规范现实功能发挥失灵。在此基础上,需始终恪守实质法治的出罪立场,发挥行政犯规范目的的过滤功能,在具体行政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中将实质解释一以贯之。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