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