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隔离治疗是国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选择,它以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健康权的干涉为具体方式。从强制隔离治疗的行为特点上看,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受到行政强制法的约束。由于强制隔离治疗所适用的情境十分特殊,具有适用前提的复杂性、时间的紧迫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对其的约束需辅以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强制隔离治疗限定于甲类传染病管制目录中的传染病,造成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类型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治疗缺少法律依据。同时,强制隔离治疗的现有法律规范亦存在结构缺失,实施主体的角色模糊、职权不明和设置不当等问题。未来宜对强制隔离治疗进行类型化规制,明晰在强制隔离治疗不同阶段的法律责任和完善被隔离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将程序启动的医学标准转向法律标准,并设置"刚柔并济"的法律程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