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性论证及其程序探讨

作者:景婉容
来源: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 33(03): 76-83.
DOI:10.16595/j.1671-055X.2021.03.009

摘要

权力与权利并不矛盾,甚至在权利本位的视角下,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根源在于所侵害的权益的性质的不同,允许自诉,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保护的要求,而提起公诉,则说明此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需要进行保护。自诉与公诉的案件范围的标准就是——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旦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国家专门机关就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进行介入。而之前已经提起的自诉就要通过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方式转化为公诉,在自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