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保护地役权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为目的的特殊地役权,属于公共地役权的子概念。但是相较于一般地役权来说,生态保护地役权在权利主体范围、权力行使界限、负担义务内容以及权利类型种类等方面具有不同,也因此在构建生态保护地役权时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入手。在立法层面,应该采取上位法和下位法综合立法模式,在现有地役权概念基础上加入公共地役权概念,在不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中规定具体规则。在执行层面,政府应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且在相关政策上予以保障。同时,也要加强司法保障和公民意识提升,为制度落实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