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担保一直是现行《公司法》中具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在《九民纪要》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统一处理路径下,如何处理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又成为了当下研究的重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各担责任的观点既克服了先前观点的缺陷,又与现行法体系相容,并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能最大程度控制公司代表人肆意担保的乱象,平衡各方利益。在这种责任承担模式下,应谨慎认定公司的过错。因《公司法》第16条已将对外担保明确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中排除,公司的过错应仅在于其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的违反,而非宽泛地将法定代表人的过错即等于公司的过错。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