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已经成为法官广泛使用的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方法,其优势在于法官可将认定的法律事实与生活相结合,克服法律的教条,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自由心证制度有缺陷性,所谓不受限制的自由容易滥权,不加规范的自由心证,会成为法官"枉法裁判"的借口。所以,为了提高法官认证的质量有必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规范。本文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从健全法官制度出发,提升法官素质、品行、社会信赖感;另一方面要完善诉讼程序和制度,制约法官自由心证的主观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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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伊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