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域使用权国家专有的法律框架下,海涂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之间、历史事实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紧张或冲突。海涂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在以海域使用权许可公法形式取得后,海涂养殖权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管理部门应当尊重历史事实,通过"核准"等方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海域使用权,使海涂养殖权益得以实现,将海涂养殖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