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罚衔接在立法上、程序上、监督上存在不协调之处,难以抑制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应完善行刑衔接的相关立法,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构建行刑衔接中的有效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监督领域独立的法律地位,维护和谐的环境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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