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处分权主义传统内涵的狭隘性,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使领域的表现无法完全延伸至诉讼领域,而这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内在追求。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的联系,处分权主义应当包含“是否在诉讼中行使民事权利委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内容。因民事权利要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取得和发生变动,且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明属于辩论主义的内容,故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或形成权兼具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双重属性,应受私法自治与辩论主义双重规制。换言之,当事人不仅需要主张民事权利成立的要件事实,还需要表明援用民事权利进行防御的意思,且法官仅能予以消极释明。不过,基于抗辩权只能阻止而不能消灭请求权的实体法特性,抗辩权抗辩是适用辩论主义主张共通原则的例外。因此,当事人之间真正的攻击防御形态是权利对抗权利,当事人提出的是权利抗辩而非事实抗辩。区分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是我国诉讼模式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在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私权的重要体现。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