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保护环境公益和调和多元价值的效能,但在司法实践中,高昂的诉讼成本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为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应当考虑将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转由社会分担作为对"败诉者负担"规则的补充,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设定费用负担规则,限定最大支付限额,扩大基金来源并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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