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著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