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请求权的"潜脱"执行,既不同于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也不同于执行活动中一般再次违反不作为义务的执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有关"潜脱"执行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徒增诉累,浪费审判资源,且违背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基本规则。为此,在参考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理论思想及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执行实践的实际情况,应当调整现行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在法律规定上增设防止与规制"潜脱"行为的机制与内容,将原"执行终结六个月"的规定修改为"终结本次执行",并在法律上对于"潜脱"执行的申请、审查程序以及必要的救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